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公告公示 關于印發《濟南市活動券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9年12月9日,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根據《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制定《濟南市活動券實施細則》,并發布通知。
為貫徹落實《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9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支持內容?;顒尤糜谥С种行∥⑵髽I和創業(創客)團隊參加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服務平臺等服務機構在濟舉辦的培訓、講座、論壇、沙龍、路演、對接會和推介會等各類創新創業服務活動。
第二條 支持對象?;顒尤С謱ο鬄橹行∥⑵髽I人員、創業(創客)團隊和創業者。
支持對象須與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第三條 管理機構。市科技局是活動券的主管部門,并指定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作為“活動劵管理平臺”的日常管理機構,協助市科技局完成服務機構備案、活動審核、活動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兌現審核、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服務機構?;顒尤姆諜C構采用專家評審方式確定。
活動券服務機構評審每年集中辦理一次。由濟南市科技局發布通知,采取線上申報的方式,服務機構登陸活動券管理平臺提交申請相關材料,經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推薦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對區縣推薦的申請機構組織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簽定服務協議。
(一)申請成為活動券服務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濟南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服務平臺、科技中介等服務機構;
2.具備為中小微企業和創業者舉辦各類創業創新活動的能力與經驗;
3.接受活動券管理機構的績效評估和管理監督;
4.遵守活動券的有關規定,不得對服務對象收取費用,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不得對服務對象提出附加要求。
(二)申請成為活動券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活動券服務機構申請表;
2.承諾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已舉辦活動的通知、簽到表、活動圖片等。
第五條 活動發布與審核。簽定服務協議后,服務機構在活動券管理平臺提出活動申請,該活動通過市科技局日常管理機構審核,可以在活動券管理平臺發布。
服務機構的活動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服務機構必須至少在活動開始前3個工作日發布通知并提交申請;
(二)主講嘉賓應在創新創業指導培訓、創辦和管理企業等方面有豐富經驗或特長,并具有豐富的授課指導實踐。
(三)服務機構赴駐濟高校組織活動必須征得校方同意,并提供由校方蓋章的同意函,于活動申請時將同意函上傳在活動內容介紹中,(無高校同意函的活動申請不予審核);同意函中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必須與申請的活動一致。
(四)服務機構活動申請通過審核后,不得隨意更改時間、地點、內容等信息。如需更改,應提前告知審核人員退回修改,否則視為活動不合格。因申請內容不符合本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而退回的活動不得重新提交。
第六條 活動券領取。服務機構在活動券管理平臺發布創業創新活動后,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或創業者在活動券管理平臺報名,可以自動獲得活動券。
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或創業者填寫報名信息應準確完整,不得虛構,創業者應在公司選項中填寫“創業者”,在校學生應完整填寫學校院系班級。
第七條 活動劵使用。獲得活動券的中小微企業人員、創業(創客)團隊或創業者,在發布的創業創新活動開始前一小時至活動結束前,在活動券管理平臺實現有效簽到后,活動券將自動流轉至舉辦活動的服務機構。
活動券的使用遵循公開普惠、自主報名、一人一券的原則,不得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
第八條 活動現場監管
(一)活動實施內容必須與活動申請內容一致;
(二)活動舉辦的實際時間不少于60分鐘,且與活動申請時填寫的時間一致,時間相差太大視為降低服務水平;
(三)采用視頻直播的方式對活動現場進行監管?;顒娱_始時,服務機構應掃描直播二維碼,進行現場直播。在確定不能直播的情況下需要服務機構保存相應活動現場照片及視頻;
(四)組織活動的服務機構聯系人必須全程在活動現場。
第九條 申請兌現。市科技局發布兌付通知,服務機構登陸活動券管理平臺提交創新券兌付申請表及活動清單(多家服務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只兌付第一主辦服務機構)。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根據活動是否在補助范圍內、年度補助資金安排、活動券數量等因素,初步確定服務機構的活動券補貼額度,經市科技局審核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集中兌付。
第十條 兌付標準?;顒尤繌堁a貼50元。單次創業創新活動使用的活動券最高補貼200張。單個服務機構每年獲得活動券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按照《辦法》的要求,市科技局于次年6月底前據實兌付上一年度活動劵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的預算,按照《撥付濟南市活動券資金的通知》,將資金據實撥付給濟南市科技信息研究所,由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撥付到相關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處罰。在活動券申請使用過程中,服務機構、企業、創業(創客)團隊、創業者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于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服務機構資格、停止兌付、取消服務機構資格、追回已兌付的活動券資金,并記入不良信譽記錄。涉嫌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活動監督。市科技局負責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并接受社會監督。對活動券服務機構的工作實施績效考核,作為其參加下一年度創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據,連續兩年績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服務機構申請活動券資格。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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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附原文鏈接:http://jnsti.jinan.gov.cn/art/2019/12/10/art_11650_3619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