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
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的通知》(魯政發〔2018〕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256號)等文件精神,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做好山東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計劃單列市)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其專利權、商標權出質,銀行作為質權人直接向企業提供的貸款。
第四條 省財政統籌中央(包括知識產權風險補償基金)和省級資金設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用于對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產生風險的補償。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存放和管理,產生的孳息等收益全部補充到該賬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顚S?、科學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 對于銀行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形成的本金損失,按照銀行實際發放貸款損失額度的40%的比例給予補償,單筆補償金額第一個業務年度不超過200萬元、以后年度根據銀行績效考核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在山東省依法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都可以申請使用專項資金。
銀行辦理登記備案遵循自愿原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近兩年內未出現違規或重大風險事件;
(二)建立知識產權信貸管理制度,并有明確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
(三)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50%。
第八條 銀行辦理登記備案時,總部在本省轄區的由總部辦理,總部在本省轄區以外的由設在本省的牽頭分支機構辦理。
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山東銀保監局負責銀行的登記備案工作。
第九條 銀行辦理貸款應與企業訂立書面合同,當貸款為組合貸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質押的額度或者比例,合同訂立后3個月內應當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企業獲得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自身專利項目產業化、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和升級等生產經營活動,出質知識產權應當處于有效并實施、在用狀態。
第十一條 銀行發放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出現風險,達到《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規定的可疑或損失級別,方可申請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銀行提交的風險補償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在核準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銀行下達撥款通知,將資金撥付到銀行指定賬戶。次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資金補償工作完成后,銀行應采取積極措施對貸款損失部分進行追償。對收回的資金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40%的比例轉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企業通過其他方式(如保險機構、擔保公司等)提供擔保,以知識產權出質作為反擔保間接獲取銀行貸款的,不屬于本《細則》補償范圍。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等相關規定,造成貸款損失的不得申請使用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六條 根據各銀行向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模和增幅,參考風險防控、利率優惠、服務質量等績效情況,定期對銀行進行考核,對績效排名前列的銀行相應提高下年度補償額度、調劑存放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對貸款使用失察、風險管控不力的銀行取消備案登記資格。
第十七條 銀行向企業貸款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風險評估評價義務,主導盡職審查,定期對貸款質量進行跟蹤和分析。并于每年的6月、11月底前向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報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圣達知識產權編輯整理
原文來自:聊城市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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