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經典案例賞析--商標名稱缺乏顯著性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此處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點”主要是指商標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使用在商品上不便于識別。實務中常見的缺乏顯著性的情況還有以下幾種:申請商標雖經過一定設計,但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簡單標記申請;商標由純數字構成,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申請商標中含有通用詞匯或者描述性詞匯。(具體案例見下文。)
第1906301號“六年根”商標爭議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韓國人參公社
被申請人:梅縣參之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1906301號“六年根”商標
爭議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六年根”,即六年根生,經過長期使用已經成為該行業內常用的固定表述,表示六年生長期的人參。爭議商標注冊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響,文字本身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品質等特點,缺乏顯著性。綜上,申請人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爭議商標具有獨創性,使用中未產生不良影響,具有顯著性。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于2001年8月16日由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2年10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洋參沖劑等。
關于商標的顯著性問題,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為“六年根”,易使消費者理解為“六年生長期的人參”,指定使用在“洋參沖劑”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特點,相關公眾難以識別商品來源,缺乏顯著特征。故爭議商標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關于其他撤銷理由,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六年根”指定使用在第5類“洋參沖劑”等商品上并無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良影響之情形。
綜上,商評委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撤銷爭議商標。
典型意義
本案焦點問題是爭議商標是否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本條中的僅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
本案中的爭議商標為“六年根”,一般情況下,這樣的詞語往往被理解為“六年生長期的人參”,指定使用在“洋參沖劑”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特點,相關公眾難以識別商品來源,缺乏顯著特征。
從該案的審理可以看出,特定詞語用在特定商品上構成了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情形。該案中的爭議商標“六年根”,只有與人參相關的商品相聯系時才會使人聯想到“六年生長期的人參”,此時也才成為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注冊的標志。
圣達知識產權編輯整理
原文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