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經典案例賞析--不規范使用成語
商標經典案例賞析--不規范使用成語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處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包括多種情形,其中不規范使用成語的情形在商標實務工作中較為常見,對于成語的隨意改造極易誤導相關公眾尤其是中小學生對語言文字的正確認知,容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具體案例詳見下文)
第15063832號“心滿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成都蜀鑫泉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第15063832號“心滿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標
申請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復審理由,申請商標易于區分,且有英文加以說明,與成語“心滿意足”區別較大,不易誤導公眾對成語使用的認知,未造成不良影響。
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在國內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商標局已初步審定有該商標其他類別的商品,故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在第27類商品上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決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申請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4類“浴巾、紡織品毛巾、紡織品洗臉巾、搓澡巾、紡織織物、被子、床單(紡織品)、紡織纖維織物、毛巾被、紡織品手帕”商品上。商標局以申請商標“心滿意竹”是對成語“心滿意足”的不規范使用,容易誤導中小學生對語言文字的認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5年4月29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依法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心滿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滿意竹”由成語“心滿意足”變化而成,將其中“足”易為“竹”,在成語構成、讀音等方面均相近,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規范成語的認知產生誤導,擾亂了規范成語的使用秩序,從而判定具有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申請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具有不良社會影響。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痹诒景钢猩暾埳虡擞?“心滿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構成,其中“心滿意竹”在文字構成上與規范成語“心滿意足”在文字構成、讀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誤導公眾對規范成語的認知,擾亂規范成語的使用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申請人稱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本委不予采納。
綜上,在商標評審過程中,對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道德風尚”和“不良影響”的界定,不可僅就不文明用語或不良政治影響進行判定,還要綜合文化、經濟、價值觀等多層面影響加以考量,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同時兼顧良好社會風氣的維護和文化的規范與傳承,故應從嚴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