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保證立法質量,根據立法程序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發送電子郵箱:fgyzjjfzc_sgxt@shandong.cn。
二、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處,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征求意見”字樣。郵寄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
三、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
附件: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1月22日
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三章 創新支持
第四章 財稅支持
第五章 融資促進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立法宗旨】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強化創業扶持、創新支持、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市場開拓、服務保障、權益保護,對中小企業加大政策扶持和精準服務力度,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
第四條【市場主體的義務】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宣傳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家榮譽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廣泛宣傳優秀企業家的創業創新和社會貢獻,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六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原則,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在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培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融入和服務國家戰略,強化創新引領、推動轉型升級、聚力補齊短板、加快梯度培育;鼓勵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推動中小企業做優做強。
第九條【統計監測】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完善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為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制定與調整提供決策參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等手段,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定期發布有關數據和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
第十條【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社會化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披露、共享機制,優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十一條【鼓勵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創新型、綠色低碳型中小企業,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創業發展。
第十二條【創業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創業輔導,定期組織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人員和中小企業提供產業政策、創業培訓、管理咨詢、融資指導、技術創新、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三條【用地與場地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中小企業發展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為中小企業用地提供便利。
鼓勵、支持利用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
支持創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孵化器、科技園區和眾創空間,推動各類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全鏈條發展。
第十四條【創業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大學生、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歸國和外籍人才以及更多群體參與創業,并對各類創業主體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創業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離崗創業,并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鼓勵投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創業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平臺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類平臺向中小企業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數據等資源,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
第三章 創新支持
第十七條【鼓勵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中小企業開展產品、技術、管理和模式創新的支持政策,鼓勵中小企業增加創新投入,提升整體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品牌與標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聯合、兼并、重組進行品牌整合,提高產品核心競爭力。
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制定團體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主導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中小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九條【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第二十條【管理規范與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生產經營、數字化轉型、安全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創新。
第二十一條【鼓勵研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推動新產品的開發和試驗。鼓勵中小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支持中小企業參與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研究制定中小企業維持和保護知識產權費用的補貼政策,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推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中小企業獲得專利獎項的產品和項目,按照規定在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產學研合作與人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采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二十四條【創新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發展環境,強化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在財政、金融、土地、耗能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提升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的系統化、規范化和精準化水平,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
第二十五條【創新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新產品開發、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綠色低碳轉型等項目,給予貸款貼息、項目獎補等政策支持。
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以及用于技術研發的儀器設備和費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綠色低碳創新】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綠色低碳技術成果庫,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綠色低碳技術應用,支持中小企業推行綠色設計、開發綠色產品、建設綠色工廠。
第四章 財稅支持
第二十七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根據年度財政收入情況逐年增加。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必須按照??顚S玫脑瓌t使用和管理,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省級財政用于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扶持符合專項資金投向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補助、購買服務、獎勵、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政府性擔保體系建設,扶持中小企業參與創新創業、梯度培育、產業鏈協同發展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基金,重點投資本地區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小型微型企業。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條【收費優惠】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稅收優惠】 稅務機關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依法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
第五章 融資促進
第三十二條【融資支持和會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信貸風險補償、增信、貼息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服務實體經濟,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降低融資成本,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中小企業信貸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第三十三條【融資激勵】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落實國家制定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單列中小企業信貸計劃,提高中小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提供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增加中小企業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第三十四條【金融服務與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數據開放、中小企業金融數據應用,支持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首貸服務中心、續貸受理中心和確權融資中心,開展首貸、無還本續貸、應收賬款融資、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知識產權質押等業務,提供信息查驗、受理、涉企政務數據支持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融資擔保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注入、風險補償和擔保費補貼,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和抗風險能力。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保證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的比例達到國家要求。
第三十六條【供應鏈金融】 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無需抵押擔保的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
各級政府采購主體和大型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幫助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
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收益權、收費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財產的擔保融資。
第三十七條【融資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和需求的保險產品;完善政府、銀行、保險合作機制,發揮保險增加信用、分散風險作用以及市場化再保險作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三十八條【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通過境內外上市掛牌、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票據融資、信托融資、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以大中型企業為主體發行小型微型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創業投資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出資設立或者增資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征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征信產品和服務,鼓勵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四十條【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協同創造,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建立健全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機制。
第四十一條【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向中小企業、小型微型企業預留的年度采購份額比例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四十二條【跨境電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互聯網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加快發展,引導中小企業利用網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在國際市場建立海外倉、海外營銷公司等國際營銷網絡,引導中小企業做大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
第四十三條【交流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國際性展會,為中小企業搭建線上與線下的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
第四十四條【國際貿易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中央駐魯單位應當引導中小企業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境外市場、到境外投資,并提供通關、退稅、用匯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十五條【國際貿易救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與貿易救濟工作協調機制,監測進出口異動情況,跟蹤進出口涉案產業,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保護產業安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六條【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社會化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支持創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咨詢、法律等公共服務。
政府出資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收或者減收有關費用;鼓勵各類社會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各類優惠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或者補助。
第四十七條【政策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的意見,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八條【人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中小企業申報各類人才計劃,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對引進的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保關系的人才,應當在職稱評聘、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人才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資金預算,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領軍人才、工程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組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經營管理、投資融資、數字賦能、對外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
第五十條【人才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等與中小企業建立校企對接機制,定期調度分析重點行業中小企業人才需求情況,提供崗位信息發布和供求對接服務,建設生產、教學、研發、創業功能為一體的校企實訓基地,引導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
第五十一條【行政審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容錯機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對中小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應急紓困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紓困救濟機制。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應當及時采取稅費減免、研發補助、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持或者增加政府采購等措施。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三條【合法權益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四條【財產權益】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和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不得違法占有企業財產。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遷其經營場所、生產生活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解決資金、建設用地、生產經營配套設施等問題,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五條【法治化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侵犯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六條【平等市場準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五十七條【司法和執法審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并有效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八條【溝通和服務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交流機制和聯系服務制度,主動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中小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規范執法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六十條【債權保護】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拖欠方按約履行償付義務,對經依法確認違約的欠款單位,納入失信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一條【禁止亂收費】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舉報、控告。
第六十二條【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公開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聯系方式: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處0531-51782698)